(2017)湘1226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刑初125号杨圣强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圣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圣强,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圣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勇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圣强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女士摩托车在麻阳县城城镇医院路段与曾某所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在左转横过马路时相擦,曾某便拨打报警电话,接警的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杨圣强涉嫌酒驾,遂对被告人杨圣强抽血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杨圣强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8.3毫克/毫升,属醉酒范畴。2017年8月16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杨圣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杨圣强进行传唤。归案后,被告杨圣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圣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圣强实行社区矫正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圣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杨圣强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曾某证言,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1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麻公(交)公检[2017]第040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麻公交认字[2017]第0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圣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杨圣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圣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被告人杨圣强依法从轻,并参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杨圣强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杨圣强宣告缓刑,以实行社区矫正管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圣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 伟审 判 员 赵 芬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莉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