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彦敏与哈尔滨禾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合超,哈尔滨禾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孟合超,男,1993年4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兰河乡,现住址: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禾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555号G10栋1单元5层2号。法定代表人:艾春鹏。本院在办理张彦敏申请执行哈尔滨禾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7]第1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