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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焦吕瀛、吕岚嵩、张敏与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吕瀛,吕岚嵩,张敏,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焦吕瀛,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吕岚嵩,男,1998年3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43年3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谭晓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焦吕瀛、吕岚嵩、张敏与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活补助金70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布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