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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12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丽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2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8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欣。被执行人:袁丽华,女,生于1975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7日受理了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袁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