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元望、米天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元望,米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87号申请人:马元望。被申请人:米天宝。申请人马元望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米天宝驾驶的冀H×××××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X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元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米天宝驾驶的冀H×××××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620.00元,由申请人马元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