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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西昌与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昌,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03行初13号原告杨西昌,男,195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秦公路**号。负责人胡昆仑,任办事处主任。原告杨西昌诉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西昌负担。审 判 长  宋瑞捷审 判 员  朱纪坤人民陪审员  李同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扬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