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牛引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34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牛引男,女,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海口市。上诉人牛引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1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牛引男上诉称,1995年市公交总公司招聘一批职工家属进入市公交总公司工作,牛引男的配偶罗章信系市公交总公司职工,牛引男作为职工家属也被招进市公交总公司。从1995年4月至1999年11月,牛引男一直在市公交总公司修复车间任公交车油漆工。在职期间,市公交总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向牛引男发放工资,但市公交总公司未与牛引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牛引男缴纳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牛引男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多次要求市公交总公司补缴社保,但市公交总公司出尔反尔,一拖再拖,不予缴纳。牛引男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牛引男不服向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牛引男与市公交总公司自1995年4月至1999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龙华区法院受理后,确定于2017年8月10日开庭审理。因接到开庭传票离开庭时间间隔太久,忘记出庭。为此,龙华区法院以牛引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牛引男撤诉处理。而后,牛引男再次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而龙华区法院却以牛引男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准予撤诉,原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显然,原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牛引男不可能不按时出庭,不出庭是因为忘记出庭时间造成的,而不是故意不出庭。原裁定以牛引男申请撤诉为由作出,而牛引男并未向法院申请撤诉。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牛引男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牛引男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牛引男不服,向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审中牛引男未主动申请撤诉,但因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原审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比照上述规定,原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牛引男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上述规定。综上,牛引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洁审 判 员 符敏秀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静瑜书 记 员 吴崇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