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与李红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李红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0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住所地新余市抱石中大道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x533X。法定代表人:刘育红,该行行长。被告:李红英,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分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与被告李红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欧阳波人民陪审员 刘九根人民陪审员 熊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简青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