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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瑜与薛海燕、薛海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瑜,薛海燕,薛海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刘瑜,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薛海燕,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薛海晓,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海燕、薛海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02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薛海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瑜借款本金50万元,被申请人薛海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薛海燕、薛海晓已履行58740元,尚欠案件款44126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7400元。现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海晓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绒城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薛海燕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巨融支行的帐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以及薛海燕在鄂尔多斯银行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因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瑜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恢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