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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1、田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王某1,田某,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王某1。被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王某2。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何某申请王某1、田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1、田满仓、王某2归还何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履行896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某1下落不明,田某、王某2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021执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巨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