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杜胜利、张永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胜利,张永敏,王艺月,黄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杜胜利,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张永敏,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艺月,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黄祝兴,男,1990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杜胜利与被执行人张永敏、王艺月、黄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敏、王艺月、黄祝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俊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