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生雷与任世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雷,任世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杨生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任世钰,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生雷与被执行人任世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任世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杨生雷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任世钰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任世钰不报告财产,于2017年2月28日已被司法拘留15日,经查证:被执行人任世钰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杨生雷不配合作笔录,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生雷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波& # xB;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燕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