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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宝花、林巧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花,林巧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吴宝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巧灵,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宝花与被执行人林巧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巧灵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农中庄聚富佳园房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0144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宝花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经分配,申请人共分得执行款人民币21512元,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138488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未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林巧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巧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林巧灵在本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析产完毕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