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72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某省南某市西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趁同宿舍的黄某及韦某某熟睡之际将两人的OPPOR9SPLUS和苹果6手机盗走。盗窃后被告人杨某将两部手机卖给深某市龙某区平湖街道一家二手手机回收店,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2408元、OPPOR9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040元。2017年7月7日凌晨4时,公安机关在深某市龙某区平湖街道日某星住宿xxx房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家属对被害人黄某、韦某某作出经济赔偿,两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杨某。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7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深某市龙某区平湖街道日某星住宿xxx房将被告人杨某抓获。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况。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7日7点40分左右,在平某蕉某泰某二路B栋xx号x楼宿舍内,其将手机放在地上排插充电后就去睡觉,早上一同事发现手机不见了,其也发现自己的手机(黑色OPPOR9SPLUS)不见了,然后打电话和发信息给杨某,均被屏蔽了。(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7日2时左右,在平某蕉某泰某二路x栋xx号x楼宿舍内,其睡到半夜发现放置于床头充电的手机(玫瑰金色苹果6手机,机身码是355409078070830)不见了,只剩下一张号码卡,拨打该手机发现处于关机状态,同时杨某已不在宿舍,打电话给杨某他没接电话,用微信与其联系,又被其拉入黑名单。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6月26日或者27日凌晨3点左右在宿舍内发现黄某和韦某某的手机放着充电,于是就把手机卡拔下来留给他们,把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苹果手机带走了,并将他们的微信拉入黑名单。事后将盗窃的手机卖到深某市龙某区平湖街道一家二手手机回收点,OPPO手机卖了1500元人民币,苹果手机卖了1000元人民币。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黄某的一部黑色OPPOR9SPLUS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40元,被害人韦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08元。7、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2000元,赔偿被害人韦某某1500元,并取得两位被害人的谅解。8、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某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户籍等情况。被告人杨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惠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灵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严重情节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外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缴纳的,强行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