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843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委托代理人:国某某,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水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冰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