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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843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委托代理人:国某某,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水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冰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