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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陈鹏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陈鹏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2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鹏帅,男,1989年7月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2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引用法律条例不当。原审原告并未在本案项目地工作,且依法上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郑州正商四大铭筑学府广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大道与××路交汇处,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思雨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10月11日地点:1108室参加人员:郭晓堃、郭丽、孙艳凌汇报人郭晓堃书记员万思雨评议: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鹏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郭晓堃: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郑州正商四大铭筑学府广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博学路交汇处,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郭丽:同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孙艳凌:同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合议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