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费宁龙、章春源等与许巧凤、谢立新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宁龙,章春源,华杨斌,邢国新,许巧凤,谢立新,王高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901号原告:费宁龙,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章春源,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华杨斌,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邢国新,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宁龙,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许巧凤,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谢立新,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王高峰,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山,句容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费宁龙、章春源、华杨斌、邢国新诉被告许巧凤、谢立新、王高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宁龙、章春源、华杨斌、邢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四原告共同承担。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晓霞书 记 员  樊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