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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和民与杜发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和民,杜发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845号原告:汪和民,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发家,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休宁县,原告汪和民与被告杜发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并向被告杜发家进行了送达,定于10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汪和民于2017年10月21日以其伤情未医疗终结,不能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和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汪和民负担。审判员  汪瑷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