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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蒋昌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昌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063号罪犯蒋昌雄,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昌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98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蒋昌雄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7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昌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蒋昌雄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蒋昌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该犯性质恶劣,予以从严。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昌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蒋昌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昌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