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永胜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明信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胜,鄂尔多斯市明信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胜,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明信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杨永胜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明信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18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