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薛增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黎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华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了(2016)皖1003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物,其法定代表人薛增三所有的皖J×××××号车辆予以了查封,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薛增三所有的皖J×××××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春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