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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开荣与被执行人四川川林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荣,四川川林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开荣,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川林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开荣与被执行人四川川林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争议纠纷一案。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苍劳人仲案(2017)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开荣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荣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川林板业有限公司偿付工伤保险待遇101972.8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苍劳人仲案(2017)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