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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鄢德臣诉郭梦佳、滕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德臣,郭梦佳,腾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1085号原告:鄢德臣,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梦佳,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腾华军,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原告鄢德臣与被告郭梦佳、腾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鄢德臣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德臣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鄢德臣负担。审判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