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鄢德臣诉郭梦佳、滕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德臣,郭梦佳,腾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1085号原告:鄢德臣,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梦佳,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腾华军,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原告鄢德臣与被告郭梦佳、腾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鄢德臣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德臣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鄢德臣负担。审判员 张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