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龙建伍与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建伍,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建伍,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侗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吕超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勇,该公司新疆市场部部长助理。上诉人龙建伍与被上诉人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建伍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建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建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龙建伍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宝军审判员 韩 卫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雪磊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