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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九研究所与陈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九研究所,陈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九研究所(原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十九研究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3号。法定代表人郭宏伟,职务所长。被执行人:陈更,男,1962年12月2日生,大连泰德药物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一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在办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九研究所申请执行陈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内容有误,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