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秀红与马继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红,马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马秀红,女,现住青海省民和县。委托代理人索云,男,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马继龙,男,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秀红与被执行人马继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继龙虽有一辆车,但该车已抵押,我院也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现被执行人马继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秀红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继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10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萍审判员 赵 永 梅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绽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