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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某1与李某、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李某,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2054号原告:胡某1,女,1979年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勇,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91025441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某,男,1962年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86号B组团D幢2单元6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第三人:胡某2,男,1958年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胡某1诉被告李某、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诉称,200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4月26日至2008年4月25日,借据上加盖被告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李某的印章,口头约定月利率2%。因第三人系原告父亲,原告系代第三人出借的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但一直按约支付利息给第三人。2015年11月12日被告找了一个叫钟某某的给第三人出具一份承诺,对还款期限及金额等进行了承诺。被告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成立,2009年2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11月21日被告李某另行出资8000万元(占股80%)成立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举债,应对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横的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贵州鑫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1月起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贵阳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