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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明、孙俊荣、马明明、李兴隆与被执行人牟松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明,孙俊荣,马明明,李兴隆,牟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明,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招远市金岭镇沟李家村。申请执行人:孙俊荣,女,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金岭镇沟李家村。申请执行人:马明明,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招远市金岭镇沟李家村。申请执行人:李兴隆,男,200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罗峰路。被执行人:牟松涛,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蚕庄镇牟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明、孙俊荣、马明明、李兴隆与被执行人牟松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