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廖伟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廖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5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礼荣,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何蝶溶,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廖伟清,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粤顺管良罚[2017]第A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粤顺管良罚[2017]第A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良罚[2017]第A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