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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春杰、张国良、徐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刘春杰,张国良,徐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春杰,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招远市齐山镇后仓村。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辛庄镇南王家村。被执行人:徐海红,女,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春杰、张国良、徐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