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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炎钦、陈彩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炎钦,陈彩花,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李炎钦,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彩花,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豪,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李炎钦与被执行人陈彩花、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28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炎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彩花、林豪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6年2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陈彩花、林豪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船舶和工商等登记信息,除被另案查封的陈彩花名下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海×××房屋以及车牌号为闽A×××××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前述陈彩花名下房屋已在处置,车辆尚未实际扣押。鉴于陈彩花、林豪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陈彩花、林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李炎钦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屋拍卖成交参与分配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兴生审判员 郑洁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