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清开与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开,雷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周清开,男,194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雷翔,男,1984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123民初14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周清开申请执行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案款30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申请执行费35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雷翔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清开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7)黔0123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