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刑终657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2016年4月1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3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鲁0211刑初7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x号x房间内,容留屠某、颜某吸食冰毒1次。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x号x房间内,容留屠某吸食冰毒1次。2016年11月1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姜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x号x房间内,容留屠某吸食冰毒1次。综上,被告人姜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4人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x号x房间内当场查获吸毒嫌疑人屠某、姜某,经调查询问姜某、屠某、颜某,查明被告人姜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后姜某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青岛市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证实,被告人姜某的身份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被告人姜某因吸毒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姜某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5、证人屠某、颜某的证言证实其各自在姜某住处吸食毒品的事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屠某辨认出姜某、颜某,颜某辨认出姜某、屠某。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姜某在辽源路x号楼x户居住的事实。7、被告人姜某的供述证实,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及辩解的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姜某辨认出屠某、颜某,姜某辨认出其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8、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姜某讯问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姜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阅卷意见,认为姜某确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另查明,姜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其取保候审期间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其中张利、刘本江、王建刚三人受到刑事处理。以上事实有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隐珠派出所出具的姜某立功证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起诉意见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姜某所提,其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姜某取保候审期间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三人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移送起诉,确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姜某立功的情节未予认定,致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刑初705号刑事判决对姜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刑初705号刑事判决对姜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上诉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牛传勇审判员 李 政审判员 张晓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