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马伯康、黄日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地址:台山市白沙镇永安街*号。负责人:刘某某,该社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住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本院执行申请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台法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某某、黄某某应返还贷款本金32638.97元、利息16905.01元给申请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华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