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绍宽与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宽,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1030号原告:马绍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源区孙家堡子一委。法定代表人:秦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住址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定代表人:黄金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马绍宽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马绍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被告昌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被告自来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辛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绍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家自来水用水。事实和理由:被告昌泰公司在原告家房前盖楼,把原告家的自来水地下管路掐断,导致原告家的自来水断流。自来水应有自来水公司管理。原告现已80多岁,根本提不动水,此事严重影响了原告家的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恢复原告家自来水。昌泰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不实,我方没有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自来水公司辩称,自来水公司属于供水单位,根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来水公司只负责主线路的维修管路工作,通往用户家的供水线路产权属于用户个人,该产权被谁侵犯就应当由谁负责,我公司没有侵犯通往用户家的供水线路,不承担法律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房屋坐落在江源区怡佳小区一期楼房后侧,江源区怡佳小区一期由昌泰公司开发建设。因建设怡佳小区,该区域自来水整体主管路改线。原告家的自来水是建房屋时自己从原怡佳小区一期区域的主管路接管安装到家里,现因怡佳小区一期的自来水主管路改线,原告家无自来水,并且原告家的自来水支管路现已找不到。庭审期间,昌泰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一起将原告家的自来水管路接到院内,没有接到屋内。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江源建信发[2016]23号)“关于马绍宽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当事人陈诉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自来水的供应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现原告家没有自来水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昌泰公司在原告家门前建楼,更改了用水线路,导致原告家没有自来水。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家无法正常生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昌泰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将原告家的自来水修复。被告自来水公司作为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城区居民生活的用水需求,管理、维护供水设施,但在本案中对昌泰公司建楼更改供水设施导致原告家无自来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故应与被告昌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原告家原自来水管路现已找不到,无法恢复原状,被告可以另行搭建线路,保证原告家自来水正常使用即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绍宽家的自来水管路接到屋内,保证原告家自来水正常使用;二、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源区自来水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张晓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