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登花、陈月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登花,陈月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杜登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月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登花诉被执行人陈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3024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支付现金5000元,剩余欠款用(2015)沂南执字第1909号案件查封工资给予的生活费偿还。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陈月方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