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仟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仟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060号原告: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680652151。法定代表人:郭倩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腾、肖漫,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仟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常福工业示范园常贵南路以南、九康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72039533R。法定代表人:周先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仟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世纪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谢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