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米长贤与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长贤,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米长贤,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潘军,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长和与被执行人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