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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吕德民、王炎怀与周尔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德民,王炎怀,周尔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德民,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炎怀,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尔思,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再审申请人吕德民、王炎怀因与被申请人周尔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德民、王炎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海婴审 判 员 伍增荣审 判 员 杜国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翁群淑?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