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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蒲东群与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东群,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蒲东群,女,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兵,男,生于1966年9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蒲东群与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9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德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