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蒲东群与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东群,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蒲东群,女,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兵,男,生于1966年9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蒲东群与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9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德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