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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杨震江、任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杨震江,任丹丹,三门峡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8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易广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震江,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任丹丹,女,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金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清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告杨震江、任丹丹、三门峡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提供的被告杨震江、任丹丹、三门峡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及通讯信息,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