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招新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江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白石顶村民委员会借贷及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江,招远市夏甸镇白石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招新民初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薛江,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沙沟村。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白石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月军,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学友,党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江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白石顶村民委员会借贷及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