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陈文某民间借贷纠纷(2017)湘1028民初3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陈文某,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25号之一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明华,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某,女。第三人:阳某某,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陈文某,第三人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谢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某、陈文某及其第三人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文某及其第三人阳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文某及其第三人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6元,减半收取9078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亚琳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人民陪审员 何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