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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62曹文兵与盱眙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兵,盱眙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30行初62号原告:曹文兵,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盱眙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盱眙县金鹏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嘉烁,所长。原告曹文兵诉被告盱眙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文兵负担。审 判 长  徐 静审 判 员  丁德平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