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青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青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民初1937号原告:张志国,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青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鸿,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青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才让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尚未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才让加代理审判员丁玉娟人民陪审员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