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文明、蓝智慧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明,蓝智慧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2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明,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蓝智慧,女,1989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是广东省和平县,现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明、蓝智慧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明、蓝智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文明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位于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公路旁其经营的发廊店内,以每次人民币130元、150元等价格为顾客提供性服务,并从中收取人民币30元或50元台费牟利。期间,被告人蓝智慧明知其丈夫刘文明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仍在发廊负责登记、收银、安排卖淫人员的食宿及清理、打扫卫生等工作。二被告人从中谋利人民币15493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等开支。2017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发廊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文明、蓝智慧及李某、胡某琴、朱某智、谭某英、方某萍、杨某妹、王某玲(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七名卖淫人员和尤某祥、黄某平、詹某清(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三名嫖娼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明、蓝智慧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明、蓝智慧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蓝智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明、蓝智慧犯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蓝智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文明、蓝智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49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瑞晓代理审判员 林 曼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若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