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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玉林、谢臻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林,谢臻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林,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谢臻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张玉林与谢臻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臻源名下位于中铁源昌2007G27项目12a#楼(T1)14跃15层01单元房产,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谢臻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玉林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玉林的债权为借款137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