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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宇航与王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航,王玉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504号原告:杨宇航,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现住隆化县。被告:王玉平,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滦平县。原告杨宇航与被告王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宇航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航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宇航负担。审判员  王廷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