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佟政民、梁军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政民,梁军立,计永华,孙兆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963号申请人佟政民,男,1967年8月29日生,满族,个体,住。被执行人梁军立,男,1981年9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计永华,男,1979年3月23日生,满族,干部,住。被执行人孙兆来,男,1968年4月1日生,满族,个体,住。申请人佟政民与被执行人梁军立、计永华、孙兆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