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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汇金公寓3单元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69510C。法定代表人:魏重广,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综合车间三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96805L。负责人:梁佐琼,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法定代表人:徐木新,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23866元(2017年10月23日后利息另计),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蒋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曾 来源:百度搜索“”